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企便函〔2011〕第24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10-13

执行日期:2011-10-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9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