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1〕第22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4-13

执行日期:2011-04-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轻稀土,包括氟碳饰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忆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
 
  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饰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按本通知规定税额标准征收稀土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