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0〕第112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1-24

执行日期:2010-11-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日起,在西部地区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