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建〔2010〕第1号

法规分类:经济建设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1-04

执行日期:2010-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