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充分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和加强税收管理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0号)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决定近期开展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本次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的对象是2009年前8个月各地上报税务总局的重点税源数据,包括目前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体系中《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季报表》和《调查问卷》中的全部指标。
主要检查内容:一是检查各个报表数据的完整性,看有无应报未报的数据,包括指标当年数以及上年同期数;二是检查各项数据的准确性,看上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金额单位错误等问题;三是检查监控户数情况,看实际监控范围是否达到税务总局规定的监控标准要求。
二、检查方式及要求
本次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地自查为主、税务总局抽查为辅。
自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由各地对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质量逐户逐表进行审核检查,更正错误数据,写出自查报告。为方便工作开展,税务总局编制了《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对照表》(见附件),详细列明了各项报表要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过程中,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情况,采用集中审核、交叉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摸清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原因,提高企业及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的认识。考虑到许多地区监控户数较多,本次检查不要求到企业逐户进行核实,但对填报口径理解错误、数据差错频出以及重点税源数据与征管软件数据不一致的企业必须到企业实地核实、辅导,从根源上杜绝错误数据的产生。
抽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数据质量问题突出、自查工作开展不深入、整改措施不健全的地区进行督导检查,促进相关税务机关及企业进一步认识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的措施。抽查由税务总局组织,采用派出检查组、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剖析问题,交流经验,重点整改,共同提高。抽查的具体方式及要求另行通知。
三、具体安排
各地自查时间为9月下旬至10月末。各地要在10月31日前,将更正后的企业数据和自查报告上报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更正后的企业数据要分月分户上报,以便于集中修正。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更正后的企业数据上报地址为:总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专项检查/国(地)上报数据。
自查报告上报地址为:总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专项检查/国(地)自查报告。
抽查时间安排在今年11月上中旬。抽查完成后,税务总局将对本次重点税源企业数据质量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各地要高度重视开展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切实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并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切实把好重点税源数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纠错机制,努力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促进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健康开展,为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打牢基础。
附件: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对照表
附件:
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对照表
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
重点检查内容(简版) |
一、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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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表 |
企业基本属性必填项目不应为空 |
主要统计、预测指标不应为空 |
各月填报企业户数及代码应该完整一致 |
税收表 |
企业申报纳税的全部税种应填报完整 |
工业企业应该填报108、109、110项指标 |
产品表 |
各月产品项目应逐月连续填报 |
财务表 |
除“非独立核算、不编制报表”的企业外,财务表(季报)不应为空 |
房地产表 |
有在建或销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表应填报完整 |
调查问卷 |
季度数据不应为空 |
二、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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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表 |
符合总局监控标准的企业应全部纳入监控范围 |
单位代码及各项基本信息数据不应有重码、乱码、错填 |
各项统计预测指标应填报正确,不应存在数量级错误 |
税收表 |
各项指标应填报正确,不应存在数量级错误,税收已缴数据应与税务部门征管系统数据相一致 |
各税种本期与同期二年的数据均应填报完整 |
各税种表内表间关系应满足审核公式要求,本期与上期相关指标应符合逻辑审核条件 |
其他指标中各项能耗指标数据计量单位应填报正确 |
产品表 |
产品表中的产品单价应正确合理 |
期初产品库存量应大于零,且不应该大于产量或销量10倍以上 |
财务表 |
各项指标应填报正确,不应存在数量级错误,且应满足表内表间审核要求 |
按执行会计制度的不同,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利润等指标应与税收表相关计税依据指标基本相一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除外) |
税收表个人所得税大于零时,“本期累计为职工支付的薪酬”指标也应大于零 |
房地产表 |
项目批准时间不应大于当前报表期,且不应该为空 |
建筑面积、销售面积、投资总额、销售价格等关键指标应填报单位应正确 |
“当年累计应缴营业税”一般情况下应大于税收表中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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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对照表
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
重点检查内容(细化) |
一、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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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表 |
企业基本属性中第1、2、3、4、5、7、9、18、19、20项属于必填项,不应为空 |
企业基本属性中第10、11、12、13项“缴纳方式”不应该为空 |
企业基本属性中非上报上级公司缴纳所得税的企业15项“国地税征收隶属关系”不应为空 |
主要统计指标中除“非独立核算、不编制报表”的企业外,第25、26、27项指标不应为空 |
主要统计、预测指标有相应税收金额产生,第28、29、30、31、32、33、34、37、38、39、40、41、42项不应该为空 |
各月填报企业户数及代码应该一致 |
监控级次不应为空,应该是“总局监控” |
税收表 |
企业申报缴纳的全部税种是否填报齐全 |
消费税指标中的实行从量计征的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不应为空 |
工业企业应该填报108、109、110项指标 |
产品表 |
各月产品项目应逐月连续填报 |
财务表 |
除“非独立核算、不编制报表”的企业外,财务表(季报)不应为空 |
税收表有固定资产抵扣金额的,18-21各项指标不应为空 |
平均职工人数、本年累计为职工支付的薪酬及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应为空 |
房地产表 |
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税收表57项本期已缴税额大于1千万,房地产表应该有数,确属没有发生数据应该填报说明 |
调查问卷 |
季度数据不应为空 |
二、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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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表 |
是否已将符合总局监控标准的企业全部纳入监管 |
核实“单位代码”是否填报准确,有无重码、乱码或错填,单位代码前两位不应该大于65,且位数应该在18-21之间 |
第2、3、4、5、6项是否填报准确,有无乱码或错填 |
第25至42项是否存在数量级错误 |
第28、37项不应该小于税收表相关数据 |
税收表 |
各项税收、财务指标是否存在数量级错误 |
各税种本期与同期数据是否均填报完整 |
各税种“本期已缴税额”应大于零 |
各税种“查补税款”指标数额应大于零 |
各税种“期末未缴税额”应该大于零 |
各税种本期的“期初未缴”与上期的“期末未缴”应该一致,不一致的应该写说明 |
税收表 |
各税种“期末欠税余额”应该小于等于“期末未缴税额”,且应该大于等于零 |
增值税各项销售收入本月或累计合计数应大于工业产品表中的各产品本月或累计销售收入数 |
按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或收入应大于零 |
增值税指标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数据应大于零 |
增值税指标中“实际抵扣税额”小于等于“应抵扣税额合计”,也应小于“销项税额” |
增值税指标中“进项税转出额”小于“进项税额” |
营业税指标中应纳税额合计大于零,应税收入应该大于零 |
所得税指标中上报上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各项指标均不应该填写(查补税款除外) |
其他税收指标中本期已缴应与上期应纳税额相一致 |
其他税收指标中流转税大于零的情况下,城建税应该大于零 |
其他指标中各项能耗指标计量单位应该正确 |
产品表 |
产品表中的产品单价是否合理 |
期初产品库存量应该大于零,且不应该大于产量或销量10倍以上 |
财务表 |
税收表个人所得税大于零,“本期累计为职工支付的薪酬”应该大于零 |
“主营业务收入累计”数一般情况下应大于工业产品表中的“各产品本月或累计销售收入”数 |
新会计制度:“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该与“增值税指标中的4项销售额之和+营业税应税收入”基本一致(0.7-1.5倍),除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 |
旧会计制度:“营业收入+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应该与“增值税指标中的5项销售额之和+营业税应税收入”基本一致(0.7-1.5倍),除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 |
执行新会计制度以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营业收入”数一般情况下应大于税收表中“营业税应税收入”数 |
房地产表 |
“当年累计应缴营业税”一般情况下应大于税收表中的“营业税应纳税额”数 |
项目批准时间不应大于当前报表期,且不应该为空 |
建筑面积一般应该大于土地面积,别墅除外 |
投资总额应该大于1000万元 |
销售价格不应小于1000元,且一般不应大于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