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第42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1-27

执行日期:2010-01-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9]82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