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1076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2-30

执行日期:2008-12-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各地继续就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开展工作,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处理的一起涉及股权转让收益适用税收协定的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了促进各地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现将该案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并高度重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提高本地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水平。
 
  附件: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例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