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9〕第35号

法规分类:税收制度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5-22

执行日期:2009-05-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