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84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5-30

执行日期:2007-05-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