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部分国有股权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31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3-24

执行日期:2006-03-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2-07-0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整体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向石化集团转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国有股权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2004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61.43亿股、50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1.80元)和2005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20亿股、8.7176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2.10元),免征石化集团、开行、信达公司应缴纳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