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174号

法规分类:税收制度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12-29

执行日期:2007-12-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为支持首钢总公司政策性搬迁工作,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退税手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述税款专项用于解决首钢总公司对京唐钢铁项目投资以及因企业搬迁带来的安置职工、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政策性资金缺口。
 
  附件:首钢总公司税收“先征后返”企业名单
 
  首钢总公司税收“先征后返”企业名单(共18户)
 
  1.首钢总公司
 
  2.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
 
  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京首钢电力厂
 
  5.北京首钢氧气厂
 
  6.北京首钢第一耐火材料厂
 
  7.北京首钢第二耐火材料厂
 
  8.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
 
  9.北京首钢铁合金厂
 
  10.北京首钢工业设备修理厂
 
  11.首钢钢丝厂
 
  12.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3.北京首钢新钢联科贸有限公司
 
  14.北京首钢超群电力有限公司
 
  15.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冷轧分公司
 
  16.北京首钢富路仕彩涂板有限公司
 
  17.北京特宇板材有限公司
 
  18.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