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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技术支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272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3-26
执行日期:2008-03-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税务总局向各地税务机关和全国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技术支持服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税务机关的服务
税务总局向地方税务局提供远程呼叫和高级技术支持两种形式的服务。税务总局已于2007年9月开通了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服务电话4008112366)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呼叫支持服务。呼叫支持服务内容包括:软件安装、使用、升级的咨询与解答,收集软件改进建议,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对于呼叫中心无法解决的问题和需要现场支持的重大或紧急业务,税务总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信息系统两级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07]368号)的相关规定提供高级技术支持服务。高级支持服务包括:软件不定期培训,性能监控、调优,现场错误处理,数据质量检查,其他特殊支持等。
二、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总局统一推广纳税人端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2号)已确定了纳税人端软件的服务原则。税务总局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负责软件后续的升级开发和维护。税务总局于2007年9月开通了税务总局百望呼叫分中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远程支持服务内容包括:软件安装、使用、升级的咨询与解答,收集软件改进建议,受理服务质量投诉。远程支持服务对象为全国使用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务总局不收取代扣代缴义务人任何服务费用。
税务总局百望呼叫分中心统一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时至12时、13时至17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通过自动语音提供服务。
三、有关要求
提供上述服务是税务总局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运维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举措,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顺利推行的有力保障。各地应充分利用税务总局提供的服务资源,合理规划和整合省级运行维护,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运维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技术支持服务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08年第1号)张贴在各办税大厅、发布到税务网站,引导代扣代缴义务人了解并使用税务总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技术支持服务。自行开展该软件技术支持服务的税务机关不得强行收取代扣代缴义务人任何服务费用,不得降低正常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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