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2008〕第84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1-28

执行日期:2008-01-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连连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浙地税发[2008]3号)收悉,批复如下:
 
  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提供的代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属于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的行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该电信单位应以其提供代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