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67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1-18

执行日期:2008-01-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西藏、湖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4家企业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企业总部在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家企业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