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7〕第6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8-27

执行日期:2007-09-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0-01-23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