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11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1-24

执行日期:2005-01-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