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19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8-01

执行日期:2023-08-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