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字号:〔2023〕第4号

法规分类:天津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6-29

执行日期:2023-08-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全省打造现代寒旱特色农业高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备注:
 
  1.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2.计算棉花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棉花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短绒、棉籽等)不再参与扣除;
 
  3.计算玫瑰精油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精油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纯露等)不再参与扣除。
 
  二、白酒、黄酒企业耗用农产品单耗数量
 
 
  三、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