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2023〕第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6-28

执行日期:2023-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方便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后,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后,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个人转让股权依法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本通告。
 
  四、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