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财税〔2023〕第13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5-09

执行日期:2023-05-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 的通知》(鲁政发〔2023〕4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6号)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 , 延长至 2023年6月30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