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2023〕第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6-15

执行日期:2023-06-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在申请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企业开办全程网办”或“爱山东”APP的“企业开办一窗通”模块,填报“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反馈已完税信息后,继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企业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同时发生个人股权转让的,需持有税务机关出具的纸质《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四、本通告自2023年6月19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