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11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6-30

执行日期:2023-06-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