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第587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10-22

执行日期:2009-10-2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