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23〕第16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5-10

执行日期:2023-05-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 0.5%执行。
 
  二、各地要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