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1〕第1268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9-24

执行日期:1991-09-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2-07-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0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