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606号

法规分类:国务院文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9-30

执行日期:2011-09-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