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第3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5-31

执行日期:2023-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2%,其他类型房地产为3%。
 
  2.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据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法定核定征收条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7%,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
 
  2.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的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6%,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三、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