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第55号

法规分类:基本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6-01

执行日期:2023-06-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3年6月1日
 
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和日期 废止原因
1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公布, 不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全文废止。
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确认,
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修改,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2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1998年9月28日国税发〔1998〕156号公布, 已被新的税收规定替代,全文废止。
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确认,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