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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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5-12

执行日期:2023-05-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现公开征集本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三年内未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3年6月15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大成街办公区909室。
 
  (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会同黑龙江省财政厅、哈尔滨海关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并将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两年。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联系人:凌明吉 联系电话:0451-53611271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