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23〕第36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4-19

执行日期:2023-04-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人社部等3部委《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继续实施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
 
  三、工伤保险继续实施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的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降费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要加大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强化基金风险分析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要积极宣传降费政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提高人社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