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船舶车船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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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4-28

执行日期:2023-04-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大连市船舶车船税纳税人: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将船舶车船税征收方式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起,船籍港为大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以下简称辽宁海事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以下简称大连海事局)委托代征车船税的船舶,其车船税不再由辽宁海事局、大连海事局委托代征。纳税人可采用上门申报方式(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附件1)或电子税务局申报方式(船舶车船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源采集及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申报船舶车船税。
 
  大连市船舶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见附件3。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