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人社发〔2023〕第16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4-28

执行日期:2023-04-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3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二、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方式等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金运行监管和分析,既要确保降费缓缴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六、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政策受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宣传的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实现降费率政策“直兑直达”,企业零成本享受。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口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