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23〕第15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4-07

执行日期:2023-04-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