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8〕第91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9-16

执行日期:2008-09-1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