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31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4-10

执行日期:2023-04-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监管场地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者已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公告2019年第80号公告2019年第81号公告2019年第89号公告2019年第92号公告2019年第108号公告2019年第114号公告2019年第165号公告等8部公告。
 
  指定监管场地相关工作依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附件3)办理,各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