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15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1-29

执行日期:2007-01-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