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2023〕第1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3-24

执行日期:2023-04-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开展联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