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

发文字号:〔2023〕第1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1-06

执行日期:2023-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