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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公告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12-27
执行日期:2016-12-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做好网购保税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6〕26号)规定,现就海关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述的“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内以保税模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二、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先进区、后报关”的方式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一线进境〔一线入区域(中心)〕的通关手续,入区域(中心)商品须在14天内办理报关手续。
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办理区域(中心)间流转应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要求。转入与转出企业分别向海关申报,并备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海关监管方式应填报“保税间货物”(监管代码1200)。
四、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零售出区域(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中海关监管方式应与一线入区域(中心)时申报的海关监管方式一致(用于区分网购保税模式和“9610”一般模式),运输方式应为二线出区域(中心)对应的运输方式。
五、在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区域(中心)内,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六、区域(中心)内相关企业声明放弃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由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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