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函〔2023〕第23号

法规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3-03

执行日期:2023-03-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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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