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安排中央和市级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等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财建二〔2021〕第19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7-07

执行日期:2021-07-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市商务局:
 
  根据你局《关于商请拨付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支持资金的函》(津商财务函〔2021〕22号)、《关于商请拨付2020年天津市支持进口项目和应对新冠疫情扩大防疫物资进口项目资金的函》(津商财务函〔2021〕23号),现安排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市级外经贸发展资金465.37万元,用于对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2020年支持进口项目和扩大防疫物资进口项目的补助。请你局加强对项目跟踪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中央和市级外经贸资金管理规定及财政部、商务部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使用资金。
 
  请你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津财预指〔2021〕100号)报送用款计划,并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2021年7月7日
 
  (联系人:赵成涛;联系电话:23303740-262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