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福建省荟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发文字号:闽民管〔2014〕第324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7-09

执行日期:2014-07-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福建省荟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福建省荟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福建省荟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成立登记。
 
  福建省荟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登记成立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民间组织非营利的性质,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依照我厅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为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心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厅备案。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