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第1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2-26

执行日期:2016-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试行期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试行企业所得税无票采购成本税前扣除政策。
 
  一、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本公告试行政策适用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 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