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中国(武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2018〕第14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2-27

执行日期:2018-12-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规范中国(武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经商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
 
  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六、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七、本公告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