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商务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开封、洛阳片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分厅
2017年7月31日
附件: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促进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7〕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28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的资金。执行期限为2017—2019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使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再评价。
(二)省商务厅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滚动管理的备选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金额度;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五条 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市、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库建设,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终将总结报告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 扶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同一项目仅限申报一种扶持方式,获得其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七条 自贸区扶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财政补助类
1、综合服务中心、展示大厅等项目。主要扶持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系统研发、软硬件改造及相关升级等投入,片区改革成果采集及更新等。
2、平台类建设项目。自贸区贸易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片区电子围网建设项目;联动联勤平台和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境外投资促进平台、境外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
3、扶持培育新产业和新业态项目。支持自贸区内企业发展离岸贸易、离岸服务、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务;支持国内企业国际化战略,鼓励境外直接投资、兼并收购等;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对外文化贸易发展。
4、规划编制、规则制定、专题评估、宣传推介、课题研究、专题培训等。
(二)以奖代补类
1、总部经济发展项目。经省自贸区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对新设立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其中: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0万元—2000万元。对新落户的国内500强企业(不含连锁餐饮娱乐、百货超市)和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2、参与多式联运业务的物流集成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经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跨境电商综试区扶持范围、方式和标准(一)财政补助类
1、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扶持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和硬件升级等。
2、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监管部门建设信息共享系统项目,主要扶持设备购置及更新、配套服务设施、系统改造和升级、风险监测、网络舆情监控、技术标准、数据信息统计分析等。
3、宣传推介、课题研究、专题培训、专题评估等。
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主要扶持配套服务设施等。
(二)以奖代补类
1、经跨境电商综试区办公室认定的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暨企业孵化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主要扶持设备购置及更新、配套服务设施、软硬件升级、对外招商、人才培训、企业孵化等。
2、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及企业提供集货、仓储服务,仓储使用面积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开设国际物流专线每周不少于1班次、连续运行6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运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开展国际物流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5、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监管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库、分类分级监管系统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6、企业自建、运营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7、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市场营销、创意推广、人才培训、自建展览展示中心、第三方平台建设,以及提供通关、物流仓储、海外仓、检验检测认证及金融和信用评价服务等,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8、年支付国际物流费用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给予30%以内、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三)财政贴息类
经认定备案并获得融资贷款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鼓励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等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四)经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河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自贸区和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中央驻豫、省级单位、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过去3年(设立未满3年企业自设立之日起)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纳入财政资金负面清单。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且须具有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
(五)按规定应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报程序: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在每年6月份,制定印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同时向社会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对各地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商务局(含自贸区片区管委会,下同)要对本地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保申报项目真实、有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逐级报送至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管县、省级企业项目直接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要在7月底前,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合规性、项目实施可行性、绩效目标管理等方面,要做到申报项目真实、有效。8月底前统一从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吸收监督检查机构参与,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9月底前,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前通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待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省自贸办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年度结束后,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编制绩效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再评价。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相关制度文件、项目安排情况要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项目申报原始票据及凭证等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计入信用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告,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