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培训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豫商贸发〔2015〕第14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1-10

执行日期:2015-11-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助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培训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培训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商务厅
  2015年11月10日
 
  附件
 
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培训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和人才集聚,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助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是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传统外贸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电商专业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中小网商等集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比较完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浓厚,企业进出口规模快速增长或潜力巨大,对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区域。
 
  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创业主体、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为目标,有一定规模,能为孵化对象优惠提供经营场地、创业环境以及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等相关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功能的创业平台。
 
  第三条 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认定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培训孵化基地,每年申报、命名一次。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培训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其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达不到预期标准的限期整改;一年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命名。
 
  第四条 河南省商务厅负责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培训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培训孵化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县商务部门负责本地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培训孵化基地的培育和建设,推荐、申报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培训孵化基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已将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本地发展战略之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明确的发展目标。
 
  (二)当地政府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发展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或当地政府承诺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发展。
 
  (三)园区基础设施、产业配套完善,公共服务便利,已有30 家以上或者短期内有条件集聚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且发展势头良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比较完备。
 
  (四)区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进出口快速增长或潜力巨大。
 
  (五)依法依规经营。区内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申报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孵化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训孵化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经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管理制度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培训孵化基地场地面积有一定规模,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培训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优惠或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等相关专业化服务,帮助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省内大中专院校创办的学生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进驻孵化对象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地政府将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本地战略产业的意见和规划。
 
  (二)当地政府出台的鼓励扶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措施。
 
  (三)当地商务部门的申请,包括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企业数量及规模、发展前景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申报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孵化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地商务部门的申请及培训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孵化企业数量及规模、发展前景等。
 
  (二)培训孵化基地运营或管理机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入驻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由符合申报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培训孵化基地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收到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认定为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孵化基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对河南省河南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培训孵化基地的申报条件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