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海外仓建设,促进传统外贸方式转型升级和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0〕36号)要求,制定《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示范企业扶持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1日
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示范企业扶持资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海外仓建设,促进跨境电商创新发展和外贸转型升级。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0〕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为符合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郑州海关联合印发的申报通知条件,由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推荐上报,通过专家评审后,经省商务厅、财政厅认定的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示范企业。
第三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海外仓建设发展,企业可用于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硬件设备、运营推广、人才培训等海外仓建设费用支出。
第四条 支持原则。
(一)重点支持公共海外仓;
(二)鼓励支持出口,适当兼顾进口;
(三)根据公共海外仓采用面积、服务企业数量、带动进出口额等综合因素进行奖励,结合发展情况对增量予以支持;自用海外仓、租赁第三方海外仓、9810出口企业采用定量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类型。
(一)公共海外仓示范企业。公共海外仓企业指我省在境外投资、租赁取得运营权,并为省内或省外多个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转运、加工、配送、金融、营销展示、合规咨询和售后等综合服务的企业。公共海外仓示范企业的海外仓总面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布局的海外仓面积总和,下同)不低于15000㎡且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不低于2000㎡,服务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的海外仓面积按照1:1.5认定。
(二)自用海外仓企业。自用海外仓企业指我省在境外投资、租赁设立仓储设施,只为企业自身提供通关、仓储物流、库存管理、营销展示、退换货和售后等服务的企业。自用海外仓示范企业的海外仓总面积不低于1000㎡,跨境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600万美元。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的海外仓面积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监管方式通关出口的海外仓面积按照1:1.5认定。
(三)租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租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指租赁使用公共海外仓或大型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海外仓服务的我省企业。第三方海外仓企业的跨境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公共海外仓年使用操作费用10万美元以上。
(四)跨境电子商务9810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9810出口企业指在郑州海关使用9810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我省企业。示范企业须为9810出口额全省排名前5的企业(以当年郑州海关数据为准)。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公共海外仓企业。主营业务为出口的企业,海外仓总面积达到15000㎡且服务企业数量10家的奖励200万元,总面积每增加10000㎡且服务企业数量增加10家,增加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首次认定的出口额为基数,今后每带动河南省出口1亿美元的,单次支持100万元。主营业务为进口的企业,海外仓总面积达到15000㎡且服务企业数量10家的奖励50万元,总面积每增加10000㎡且服务企业数量增加10家,增加奖励2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首次认定的进口额为基数,今后每带动河南省进口1亿美元的,单次支持50万元。
(二)自用海外仓企业。主营业务为出口的企业,海外仓总面积达到1000㎡且跨境电商年交易额6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海外仓总面积达到15000㎡以上且跨境电商年交易额1亿美元以上,封顶奖励100万元。主营业务为进口的企业,海外仓总面积达到1000㎡以上且跨境电商年交易额600万美元以上,奖励30万元;海外仓总面积达到15000㎡以上且跨境电商年交易额1亿美元以上,封顶奖励60万元。自用海外仓转变成公共海外仓后,按照公共海外仓支持标准进行核算后,扣除已获得的支持金额,补贴差额。
(三)租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四)跨境电子商务9810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商务厅组织相关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评审认定办法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海外仓示范企业,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商务厅提出支持资金意见,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后一次性拨付。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加强资金项目绩效考核,如有必要可赴海外仓开展实地调研和绩效评价工作。鼓励各地财政会同商务部门设置专项资金支持海外仓建设。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2022-2024),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将结合海外仓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