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认定江苏省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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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4-25

执行日期:2016-04-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商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进一步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经研究,现认定南京、无锡、连云港、宿迁等四市为江苏省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各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学习借鉴杭州等先进地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经验做法,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发展方向,把促进产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把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作为主攻方向,进出兼顾,以出口为主,为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落实重点工作,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环节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细化工作计划,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公共海外仓建设,发展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培育经营主体,引导传统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拓展发展空间,扩大市场份额,加快转型升级。
 
  省商务厅将会同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等部门加强对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的业务指导,支持各地利用“互联网+外贸”打造外贸新动能,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优进优出;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总结试点经验,推广成果。
 
  江苏省商务厅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