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第630号

法规分类:市场监管总局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8-29

执行日期:2016-08-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6〕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
 
  二、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