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复〔2010〕第248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2-19

执行日期:2010-12-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8-01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管理部《关于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请示》(京汇〔2010〕2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第六条规定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监管方式代码“5034”项下进出区货物,比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规定的“1234”项下进出区货物,作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迸行管理。具体售(付)汇条件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此复。
 
  二O-O年十二月十九日